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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要求(2015年04号)

    发布日期:2015-06-08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要求(20150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各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时,公告内容中必须包含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相关情形”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供应商投标资质条件。即日起,如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私自抬高“采购门槛”行为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处理。

    三、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对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各级采购监管部门若在信息公告发布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政府采购行为,即日起,将统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及合同编号,项目编号:代理机构简称+采购方式+项目类型+年份+编号(如:青?;绻校ɑ跷铮?span lang="EN-US">2015-001)以此类推。合同编号:代理机构简称大写英文字母+年份+编号(如:QHJD-2015-001)以此类推。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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