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要求(2015年03号)
发布日期:2015-06-08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要求(2015年03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人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中不得将投标人赠品、回扣等与投标产品有关的优惠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时,应对采购人单位性质、资金来源、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而未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的,应建议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人拒不改正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即日起,如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而未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处理。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